依據現行汽車保單條款之規定,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車對車碰撞及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車體碰撞)方面,若駕駛人非附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四等內 血親及三等內姻親、同居家屬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保險公司於理賠後,會行使追償權,向駕駛之人求償。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方面,凡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所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會負賠償責任。
如果知道肇事者身份與其投保公司,可檢具相關證明(報案記錄)後直接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任意責任險);如無法確認肇事者,或確認肇事者後發現其未投保任何險種(包含強制險),則可向任一保險公司申請強制保險特別補償基金賠償。
本件肇責主因為翻覆,屬汽車甲、乙式車體險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將予以賠付。
颱風、洪水、地震、因雨積水等事故,屬車體險附加險承保範圍,不包含於車體險承保範圍,若您有此方面需求,可另行購買附加險。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理賠對象為因被保險人過失而致第三者車輛(含其他財物)受損之所有人,因此自己的車子是不在賠償範圍內,而是屬於車體險的保障範圍。
事故發生後,兩造均有各自立場,故需公權力介入作一仲裁。保險公司不具公權力身份,提供現場服務,旨在提供保護保戶權益之建議及相關問題諮詢,如由保險公司擔任仲裁角色,對方恐怕無法接受,故需有警方的參與。
除了自負額外,尚須考量汽車之折舊率,依照下列公式便可算出保險公司之賠償金額。自負額10%時=保險金額×90%;自負額20%時=保險金額×80%。
依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仍須依約賠付,但賠付後再向張三追償(保險實務上係要求張三自行負擔該車修理費,或簽立「代位求償同意書」後,由保險公司賠付)。
當車禍事故發生時,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持冷靜的態度,先將傷者送醫,並且維持現場,註記人和車的位置,最好平時有養成攜帶相機的習慣,將事故現場重要的物證 和相關情況拍攝下來,作為存證。 另一方面還要迅速通報當地的憲兵或警察單位處理,並撥打保險公司的24小時事故現場服務專線,要求協助現場處理,和提供辦理理賠申請作業的服務。要特別提 醒的是,車主記得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五天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若是車輛有受到毀損,在未經保險公司派員勘估前,請勿先行修理,以免影 響日後理賠上的權益喔!
如果未留下對方資料,則應依乙式車體險第三條第七款:「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滅損失」之規定,不予賠付,但在高速公路肇事案件除外。
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第3條不保及追償事項規定: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1. 舉保乙式為例,「縱火」文意於法律主觀與行為客觀解釋上,應指故意而言,依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第6條規定: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為不保事項。
2. 倘保車遭火災(承保範圍)波及,賠付後得向有責之人追償 (例如商家失火-未妥適維護電線致曝曬走火或吸煙不慎,延燒至保車)。
註: 火災依公會出版之條款釋意,包括本車所引起之火災損失及停放中遭火燒毀
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 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 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 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又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 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不得申請免 計收保費或將延長保險期間。
竊盜險保障內容為汽車本身遭竊的損失,亦即整車被竊不見,如果僅是輪胎、音響、氣囊等零件被拆,則不屬於竊盜損失險保障內容,此類損失須購買竊盜險時,一併加保「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近年來由於汽車配備更加豪華,汽車零件(如行車電腦、安全氣囊、衛星定位系統等)常是竊賊鎖定的目標,為全面保障愛車的損失,建議於投保汽車竊盜險時同時 加保「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以國產車為例保險費率為投保車價的0.15%,年保費最低1,000元;而進口車保險費率為投保車價的0.25%,年保費 最低2,000元,但車主要留意的是,零件損失賠償最高額度為該項附加險保險費之六倍,例如零件險保費為2,000元時,則最高賠償金額以12,000元 為限。
甲式車體險並非所有損失能獲賠,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加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倘若發生大雨積水所致之車體損失,須經特約加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方可獲得賠償,保戶可於投保車體損失險後,同時約定加保本附加險,保險公司即對此一損失依約定負賠償之責。
無法申請理賠;因汽車竊盜損失險保險條款的不保事項中明文規定包含「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因此輪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備胎單獨失竊,保險公司都不理賠的。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都有提供「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供消費者選購,車主在購買汽車保險時如加購「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 款」,保險公司根據此條款,依保單所列的的保險金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不過此附加條款適用車種僅限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車。
丙式汽車險條款中「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 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保險公司亦負賠償之責。」,「車輛」雖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項中述明「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 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但在丙式汽車險條款中「車輛」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項: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目前國內的汽車保險,因颱風所致災害並不在一般車體損失險的保障範圍內,即使是「全險」,也要額外加保「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的附 加保險後,才可獲得理賠,另保險公司對颱風洪水險的審核相當嚴格,包括車主是否居住過於低窪地區、易淹水區,或車輛過於老舊以及車齡超過5年以上者,保險 公司幾乎都會拒保。
汽車竊盜損失險為整車遭盜竊或未遂之損失,對於音響、行車電腦、氣囊單獨遭竊,車主須加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保險公司才會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
車體損失險所保單條款中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因此外甥屬於車主的三等血親,在保單條款「四親等內血親」的保障範圍內,不需另行列名經保險公司同意,因此本案,保險公司應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在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同時,可加保酒償附加險,以提供加強對第三人的保障,如果喝酒駕車不慎撞到路人,保險公司仍能對路人的體傷或死亡進行理賠。但 酒償險絕對不是酒駕的「免死金牌」, 保單中限定被保險人酒測值在0.25至0.55毫克範圍內才可啟動,如果酒測值每公升超過0.55毫克,由於被保險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會先賠償 被害人死亡或醫療費用及財物損失,再向被保險人追償損失,總之,無論保險公司對酒償險的理賠條件為何,用車人都不應在喝酒後開車上路。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係提供行車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賠償責任之保障,但對於發生意外事故時,導致乘客發生傷亡時,則不在承保範圍內,保戶可於投保第三 人責任險後同時約定加保乘客體傷附加條款,此時車內乘客(不含駕駛人)發生傷亡時,即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有關條款約定負賠償之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名為責任保險,但理賠的方式卻和一般責任保險定額給付的理賠方式大有不同。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有下列三項給付方式:
1. 傷害醫療給付:最高新台幣20萬元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
2. 殘廢給付:殘廢程度共分十五等級,第一等級給付為新台幣16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
3. 死亡給付:新台幣16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六條)
另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七條規定,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的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由上列法條可知,若發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補償的交通意外事故,
若受害人受傷,受害人為當然請求權人;若受害人因交通意外事故死亡,則請求權人自得為受害人之遺屬,且因遺屬身分不同,而有請求權順位的不同。
農曆新年即將到來,開車出遊的機會大增,若發生交通意外,的確很掃興。但是您的愛車有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的車體損失險或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無論是車 子沒油、沒水、沒電,還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只要撥24小時的0800-050-119客服專線,就享有24小時交通事故現場協助處理、24小時緊急道路 救援,讓您出門玩的開心,也玩的安心唷!
強制險的醫療給付總額以20萬元為限,車禍受害人就醫大都有健保給付,醫療費用中由健保給付的部份,健保局會向產險公司追償,但強制險針對健保之外的費用會優先給付給受害人。如果傷害醫療受害人自己負擔並由強制險給付金額已達20萬元,健保就不能向強制險追償。
保單之理賠內容是依被保險人投保之商品類別而定,投保舊商品者,依舊商品條款賠付、投保新商品者,依新商品條款賠付。
(一)原乘客責任險理賠係依據傷害保險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作為理賠考量,惟似不符責任保險精神,故自2011/4/6適用,乘客責任險之承保與理賠皆回歸責任險條款辦理。
(二)其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
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
償之責。』
(三)所以若本車駕駛人無肇事責任,則不用理賠。
(一)責任險之賠付與傷害保險之定額式給付不同,有過失責任才須賠付。
(二)因每個人之年齡、性別及身份條件等等的不同,所以依法可請求賠償的項目、金額亦不同。
1.兩者為保險競合,需先扣除強制責任險的賠償金額後,依其比例賠付。
2.案件說明:
A車(保B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乘客險(保額300萬),肇責7成,車上乘客甲1人體傷,損害評估共10萬元。
C車(保D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保額100萬),肇責3成,甲已向D請領強制險給付1萬元。
賠付方式:
B保險公司賠甲:(100,000-10,000)×0.7=63,000元
D保險公司賠甲:(100,000-10,000)×0.3=27,000元
針對特定被害人之理賠處理方式
狀況1:發生本保險事故致駕駛人之配偶死亡,被害人無父、母、子、女,且駕駛人為被害人之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建 議 :因被保險人同時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而本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之賠償責任」,在狀況1之情形,被保險人本身為義務人亦為權利人,其無法對自己求償,故不會產生本保險所承保之賠償責任。
狀況2:發生本保險事故致駕駛人之未成年子女死亡,駕駛人及其配偶為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建 議:(1)針對駕駛人之請求權部分:處理方式同狀況1。 (2)針對駕駛人配偶之請求權部分:因被保險人之配偶依法仍得向其求償,故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仍應與其配偶簽訂和解書。
狀況3:發生本保險事故致駕駛人之配偶死亡,駕駛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為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建 議:(1) 針對駕駛人之請求權部分:處理方式同狀況1。 (2) 針對駕駛人未成年子女之請求權部分:因被保險人之未成年子女依法仍得向其求償,故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仍應與其未成年子女簽訂和解書。惟因 被保險人同時為義務人及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容有利益相反之疑慮,擬依民法第1086條之規定,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簽訂和解書,以維 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11以上。」僅為移送法院之標準,實務上並無法逕以斷定該被保險人屬「不能安全駕駛」而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刑法第185條之3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